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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4212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夏字第 9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5.20  日起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淡水區學府段
930 地號等 4  筆(原 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主    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淡水區學府段 930  地號等 4  筆(原 1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一、99  年 5  月 12 日發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
              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及第 11 條。
          二、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法令適用版本部分,依 108
              年 1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 86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
              核及變更,除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聽證規定外,得適用修
              正前之規定。」,本案事業計畫報核日為 107  年 12 月 28 日故得
              適用本條例修正前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圖自 108  年 5  月 20 日起張貼本府及
              淡水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8  年 6  月 3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會議室(新北市淡水中山北路 2
              段 375  號 6  樓)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
              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
              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公聽會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
          四、計畫內容詳見事業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
              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ntura.org.tw/) ,其
              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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