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冬字第 2 期 7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7.09.29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民樂段 12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民樂段 1 2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楓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中和 區民樂段 12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 和區民樂段 12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並自 107 年 9 月 29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民樂段 12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中和區民樂段 12 地號等 10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7 年 10 月 5 日至 107 年 11 月 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7 年 9 月 29 日至 109 年 9 月 28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係屬於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 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 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 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該預定公告拆遷日 將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後 10 日內由實施者通知之。 六、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feng-group.com.tw/portfolio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 期間內至本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中和區公所、本市中和區平河 里里及毗鄰轄區中原里里辦公處閱覽。 七、公告地點及張貼處:1.本府公告欄、2.本府都市更新處、3.本市中和 區公所公告欄、4.本市中和區平河里里及毗鄰轄區中原里里辦公處公 告欄、5.刊登本府公報、6.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