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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799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秋字第 12 期 3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7.09.13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新莊區全安段 518
地號等 84 筆(原 8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新北市
          新莊區全安段 518  地號等 84 筆(原 8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計畫書、圖,並自 107  年 9  月 13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新莊區全安段 518  地號等 84 筆(原 8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二、本案除變更部分外,其餘事項依本府 106  年 1  月 13 日新北府城
              更字第 1063530048 號函核定事業計畫內容為準。
          三、公告起迄日期:自 107  年 9  月 19 日至 107  年 10 月 18 日止
              ,共計 30 日。
          四、本案所有權人如對事業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於
              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
              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000111.com.tw/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
              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本市新莊區文聖里、毗鄰轄
              區文衡里及全泰里里辦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1.本府公告欄、2.本府都市更新處、3.本市新莊
              區公所公告欄、4.本市新莊區文聖里、毗鄰轄區文衡里及全泰里里辦
              公處公告欄、5.刊登本府公報、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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