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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761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7 年秋字第 11 期 16-17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 條
旨:
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 2
次)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變更(第 2  次)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 2  次)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 107
          年 8  月 31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19 條之 1、第 29 條、第 29 條之 1  及都
          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第 2  次)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
              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變更(第 2  次)新北市新莊區
              立德段 310  地號等 3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7  年 9  月 6  日至 107  年 10 月 5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本案所有權人如對變更(第 2  次)事業計畫及變更(第 2  次)權
              利變換計畫核定不服者,因該變更(第 2  次)事業計畫及變更(第
              2 次)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係屬於依法律應進行聽證之處分,依行政
              程序法第 109  條之規定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是其得於本核定函
              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四、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變更(第 2  次)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
              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
              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s://goo.gl/5TBDDV 。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莊區公所、本市新莊區榮和里及毗鄰轄區興
              漢里里辦公處閱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1.本府公告欄、2.本府都市更新處、3.本市新莊
              區公所公告欄、4.本市新莊區榮和里及毗鄰轄區興漢里里辦公處公告
              欄、5.刊登本府公報、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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