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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635403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冬字第 15 期 12-13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開評選「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附近地區)更新單元 1
、3、4  範圍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主    旨:公開評選「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附近地區)更新單元 1、3、4  範
          圍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依    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並準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辦理公開評選都
          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公告事項:一、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案件名稱:公開評選「永和新生地(大陳義胞社區附近地區)更新單
              元 1、3、4  範圍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三、案件分類:都市更新。
          四、民間參與方式: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五、計畫許可年限:包括本案實施過程中各階段之工作期程及預估實施完
              成期程等,請詳閱本案招商文件之相關規定。
          六、受理期間:自公告日(106 年 12 月 25 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
              日(107 年 4  月 16 日)止。
          七、招商文件領取時間: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止(週一至週
              五,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2  時至 5  時,遇例假日則當
              日停止發售)。
          八、招商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每一更新單元之招商文件費用均為新臺幣
              500 元整,請至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繳交費用後,以無記名方式領
              取。
          九、申請文件提送時間及地點:本案申請文件應於受理期間以掛號郵遞或
              快捷郵件(以機關收文戳為憑)寄送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郵寄地
              址:220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66  號 1、2 樓),或於申請文件
              遞送截止日下午 5  時前,送達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收發單位簽收
              。逾期或申請文件提送方式不符合本案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者,概不受
              理。
          十、申請保證金:依招商文件所載,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前完成申請保證
              金之繳納,每一更新單元皆為新臺幣 3,000  萬元,同時投標 2  個
              更新單元以上者,應分別依前述金額繳納,其繳交方式請詳閱申請須
              知相關規定。
          十一、申請人資格摘要:
          (一)一般資格: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能力資格:
                1.開發能力:自公告日起算最近 10 年內,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
                  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10 億元,或累計金額
                  不低於新臺幣 20 億元,同時投標 2  個以上更新單元者,請詳
                  閱申請須知相關規定。
                2.財務能力:公司淨值不低於新臺幣 6  億元,同時投標 2  個以
                  上更新單元者,請詳閱申請須知相關規定。
          十二、甄審項目及審查標準:有關審查程序、資格審查、補正程序、綜合
                評審、評審項目及權重、最優申請人甄審方式等相關規定,請詳閱
                招商文件附件.審查及甄審作業原則。
          十三、申請人應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無侵犯第 3  者的智慧財產
                權。
          十四、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 60000  號信箱、法務部廉政署
                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
          十五、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更新推廣科。
          十六、聯絡電話:(02)29506206  分機 502~515。
          十七、聯絡傳真:(02)2950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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