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8 期 13-14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6.08.05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段 4 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金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三重 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三重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 圖,並自 106 年 8 月 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6 年 8 月 11 日至 106 年 9 月 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6 年 8 月 5 日至 108 年 8 月 4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trusted.co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 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本市三重區長江里里辦公處 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1.本府公告欄、2.本府都市更新處、3.本市三重 區公所公告欄、4.本市三重區長江里里辦公處公告欄、5.刊登本府公 報、6.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