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757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6353611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8 期 13-1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6.08.05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段 4
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金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三重
          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
          三重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
          圖,並自 106  年 8  月 5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三重區長壽段 477  地號等 3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6  年 8  月 11 日至 106  年 9  月 9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6  年 8  月 5  日至 108
              年 8  月 4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trusted.com.tw/。如需參閱紙本,請於公告期間內至本
              府、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三重區公所、本市三重區長江里里辦公處
              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1.本府公告欄、2.本府都市更新處、3.本市三重
              區公所公告欄、4.本市三重區長江里里辦公處公告欄、5.刊登本府公
              報、6.刊登新聞紙 3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