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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6353607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6 期 11-12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6.08.03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文山段 57
地號及光明段 677  地號等 3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公告核定實施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新北市新店
          區文山段 57 地號及光明段 677  地號等 3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
          畫案」計畫書,並自 106  年 8  月 3  日零時起生效。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新店區文山段 57 地號及光明段 677  地號
              等 31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6  年 8  月 9  日至 106  年 9  月 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期限自 106  年 8  月 3  日至 108
              年 8  月 2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
              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五、計畫內容詳見本案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
              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fulong.com.tw/focus_info.aspx?b=8 。如需參閱紙本
              ,請於公告期間 106  年 8  月 9  日至 9  月 7  日內,至本府、
              本府都市更新處、本市新店區公所、本市新店區廣明里及文明里里辦
              公處閱覽。
          六、公告地點及張貼處:1.本府公告欄、2.本府都市更新處、3.本市新店
              區公所公告欄、4.本市新店區廣明里及文明里里辦公處公告欄、5.刊
              登本府公報、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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