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483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6353484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1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32、38、39、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6.07.05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
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
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
主    旨:核定「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
              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6  年 7  月 5  日至 106  年 8  月 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前項禁止期限自 106  年 7  月 5  日至 108  年 7  月 4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六、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不服時,請依
              本條例第 32 條、第 38 條、第 39 條及第 41 條等規定,於權利變
              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
              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變更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其餘內容不服,得於行政處分到達或公
              告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請政救濟。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fu-long.com.tw/focus_info.aspx?b=6。
          八、內容詳見本案變更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