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1 期 20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6.07.05 日起實施「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 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 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
主 旨:核定「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並自民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溪頭小 段 121 地號等 2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6 年 7 月 5 日至 106 年 8 月 3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前項禁止期限自 106 年 7 月 5 日至 108 年 7 月 4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六、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式有不服時,請依 本條例第 32 條、第 38 條、第 39 條及第 41 條等規定,於權利變 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 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變更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其餘內容不服,得於行政處分到達或公 告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請政救濟。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fu-long.com.tw/focus_info.aspx?b=6。 八、內容詳見本案變更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