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443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6353316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夏字第 8 期 12-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8、109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6.05.09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林口區佳林段 856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林口區佳林段 856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自 106  年 5  月 9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林口區佳林段 856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6  年 5  月 9  日至 106  年 6  月 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前項禁止期限自 106  年 5  月 9  日至 108  年 5  月 8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六、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及第 109  條規定,於本案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
              請行政訴訟。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chengyuan-yu.com.tw/。
          八、計畫內容詳見本案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
              及相關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