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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5341259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3 期 28-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8、109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5.04.18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青雲段 456
地號及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
訂新北市土城區青雲段 456  地號及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等 4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青雲段 456  地號及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青雲段 456  地號及
          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自 105
          年 4  月 18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及第 29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土城區青雲段 456  地號及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
              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土城區青雲段 4
              56  地號及柑林埤段 320-99 地號等 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
              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5  年 4  月 18 日至 105  年 5  月 17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前項禁止期限自 105  年 4  月 18 日至 107  年 4  月 18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六、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
              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及第 109  條規定,於本案核定函到達
              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請行政訴訟。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creatore688.com./。
          八、計畫內容詳見本案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
              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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