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13 期 48-49 頁
新北市政府核定自 104.12.23 日起實施「擬訂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 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擬訂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案」及「擬訂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計畫案」自 104 年 12 月 23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及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擬訂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汐止區厚德段 19 地號等 44 筆土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4 年 12 月 23 日至 105 年 1 月 21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前項禁止期限自 104 年 12 月 23 日至 106 年 12 月 22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六、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行 政程序法第 108 條及第 109 條規定,於本案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請行政訴訟。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zhufeng.tw/urban_plan.html。 八、計畫內容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