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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854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12 期 23-2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4.09.10  日起公告「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 919  地
號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第二次變更)」及「變更新北市板
橋區文化段 919  地號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
圖
主    旨:公告「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 919  地號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案(第二次變更)」及「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 919  地號等 22 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及「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
          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一、公告「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 919  地號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案(第二次變更)」及「變更新北市板橋區文化段 919  地號
              等 2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自 104  年 9 
              月 10 日起張貼本府、板橋區公所及有關轄區里辦公處公告至 104 
              年 9  月 29 日,並於 104  年 9  月 30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新
              北市板橋區埤墘第二市民活動中心(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 179  號 2
              F) 舉辦聽證會。
          二、聽證會目的係確保不同意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知悉該相關資訊及保障其
              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公開、言詞事實陳述意見,並且具備相當的辯論
              程序,進行方式由主持人按次序請對本案有不同意見者發言後再由受
              詢者答復。
          三、於聽證程序時,當事人(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
              人)得就爭議事由或證據等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無法出
              席者,得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出席,並請於會前將書面意見或資料
              提交本府,若於會後提供意見者,本府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
              議委員會參酌,恕不納入本次聽證會議紀錄。聽證紀錄將提供本市都
              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審議參考,並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
              及不採納之理由。
          四、計畫內容詳見變更事業計畫書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
              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另為使本案相關當事人能充分瞭
              解計畫內容,本案相關內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clur.com.tw/a1.aspx?id=41,其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
              布實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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