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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67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5 期 45-4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0、15、18、23、24、29、32、33、54、55、56、57 條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4.07.24  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
更新處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原新北市政府 100.01.19  北府城更字第 1000053575 號公告自 104.0
  7.24  生效廢止)

主    旨: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
          更新處執行,並廢止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城更字第 100005357
          5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城鄉發展局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有關事業概要核准及變更等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整建維護經費補助之核定等事項。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第三項,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後公告
                禁止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有關異議事
                項之審議核復。
          (五)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三項,實施權利變換範圍公告禁止
                等事項。
          (六)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六條,都市更新事業之監督、撤銷及管理事宜
                等事項。
          二、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都更新處執行之範
              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都市更新團體立案及解散之核准等
                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調查測量核准。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概要展期之核
                准、更新事業檢查、成果備查及違反都市更新罰鍰等事項。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城更字第 1
  000053575 號公告,自民國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104653349  號公告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即日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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