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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4343064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7 期 41-4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8、109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3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4.02.09  日起至 104.03.10  日止公告並核定實施「變
更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
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
          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自民國 104  年 2
          月 9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4  年 2  月 9  日至 104  年 3  月 1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前項禁止期限自 104  年 2  月 9  日至 106  年 2  月 8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六、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行
              政程序法第 108  條及第 109  條規定,於本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請行政訴訟。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clur.com.tw/a1.aspx?id=29。
          八、計畫內容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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