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7 期 41-42 頁
新北市政府自 104.02.09 日起至 104.03.10 日止公告並核定實施「變 更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板橋 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 旨:核定「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 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自民國 104 年 2 月 9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第 33 條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變更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及「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北門街商業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104 年 2 月 9 日至 104 年 3 月 10 日止 ,共計 30 日。 三、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四、前項禁止期限自 104 年 2 月 9 日至 106 年 2 月 8 日止, 共計 2 年。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 使用或恢復原狀。 五、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 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 院強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 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 2 個月。 六、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如有不服者,依行 政程序法第 108 條及第 109 條規定,於本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請行政訴訟。 七、為使本案相關權利人能充分瞭解計畫內容,並掌握進度,本案相關內 容建置於實施者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clur.com.tw/a1.aspx?id=29。 八、計畫內容詳見本案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其餘未盡事項悉依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