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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審字第 110221634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冬字 第 10 期 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28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3、4、5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0.11.30  日公開展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
配合坪林區清潔隊廳舍整建工程)(部分保安保護區為機關用地(北機十
七))」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配合坪林區清潔隊廳舍整建工程)
          (部分保安保護區為機關用地(北機十七))」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28  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4、5 條
          及內政部 110  年 11 月 1  日內授營中字第 1100816570 號函及所附會
          議紀錄。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10  年 11 月 30 日起於本府及本市坪
              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天,並於 1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假本市坪林區公所 4  樓會議室舉辦
              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
          (一)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坪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點選
                「最新消息」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查詢本計畫案名。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坪林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自 109  年 8  月 10 日起進入本市機關(
              構)請務必配戴口罩,如有發燒或咳嗽等情形,請勿參加會議,若有
              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並洽請作業單位代為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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