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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審字第 105065450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5 期 36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2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5.04.29  日起實施「變更瑞芳都市計畫(部分行水
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道路用地)(配合瑞峰橋改建工程)」案
主    旨:「變更瑞芳都市計畫(部分行水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道路用地)(
          配合瑞峰橋改建工程)」案自 105  年 4  月 29 日起發布實施。
依    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第 28 條規定及內政部 105  年 4  月 8  日
          內授營中字第 1050805010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詳變更計畫書、圖冊(張貼本府及本市瑞芳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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