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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審字第 105019897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春字第 7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9、28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自 105.02.17  日起公開展覽「變更坪林水源特定區主要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及「擬定坪林水源特定區細部計畫」案
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坪林水源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及「擬
          定坪林水源特定區細部計畫」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8 條及同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5  年 2  月 17 日起於本府及本市坪
              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天,並訂於 105  年 3  月 1
              0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假本市坪林區公所 4  樓會議室舉辦說明
              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
          (一)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坪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goo.gl/Opksx2,點選「各項公告」
                之「都市計畫公告」項目,查詢本計畫案名。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坪林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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