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春字 第 12 期 11-12 頁
新北市政府為配合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之施行,廢止施行前認定 之租屋服務事業
主 旨:公告廢止「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修正施行前本市認定之租屋服 務事業。 依 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辦法於 110 年 2 月 2 日修正發布施行,其中第 2 條有關 租屋服務事業之認定,係考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於租賃住宅服務業之資格條件、從業規定 均有較完整規範,爰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且營業項目登 記含租賃住宅包租業、租賃住宅代管業,並領有不動產仲介業設立備 查文件者,即為旨揭辦法所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主管機關無須再受 理申請及核定。 二、次按同法第 9 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 服務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原認定函失其效力。」,爰依規定 公告廢止旨揭辦法修正施行前所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函。 三、公告廢止認定函之租屋服務事業名冊詳如附件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