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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住字第 110046422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春字 第 12 期 11-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為配合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之施行,廢止施行前認定
之租屋服務事業

主    旨:公告廢止「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修正施行前本市認定之租屋服
          務事業。
依    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 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辦法於 110  年 2  月 2  日修正發布施行,其中第 2  條有關
              租屋服務事業之認定,係考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於租賃住宅服務業之資格條件、從業規定
              均有較完整規範,爰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且營業項目登
              記含租賃住宅包租業、租賃住宅代管業,並領有不動產仲介業設立備
              查文件者,即為旨揭辦法所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主管機關無須再受
              理申請及核定。
          二、次按同法第 9  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
              服務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原認定函失其效力。」,爰依規定
              公告廢止旨揭辦法修正施行前所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函。
          三、公告廢止認定函之租屋服務事業名冊詳如附件名冊。
相關圖表: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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