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春字第 4 期 35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6 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調解
主 旨:公告本府本(106) 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調解。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委託單位: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 維護促進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勞資關係協進會。 二、委託期間: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 三、委託事項: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人選定調解人方式,並同意由民間團體 進行調解時,本府得轉介上開民間團體,由其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