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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勞組字第 10613726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4 期 11-21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13、14、2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主    旨:公告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依    據: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一、申請日期: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9  月 29 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申請人為設籍新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自離職日期起至提
                  出申請補助日止,非自願失業期間未滿 6  個月,且仍未就業者
                  。(離職日期之認定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資料或
                  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為準;提出申請補助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
                2.申請人之子女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
                  、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
                  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
                  生等)。
                3.申請人及其配偶 105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
                  下者。
                4.公告指定期間內,設籍本市,或與設籍本市之市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或第 20 條規
                  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三、補助金額:
          (一)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1  萬 2,000 
                元。
          (二)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2  萬 6,000 
                元。
          四、申請限制:
          (一)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者,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者不得申請。
          (三)申請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但本
                人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之子女,係指未結婚且受申請人監護者。
          (五)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之子女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
                繳納數額為限。
          (七)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
                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
                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
                養者亦同。
          (八)申請人與未受監護之子女如非設籍同一戶籍,應請提供與子女共營
                生活且負擔其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佐證資料,以供認定。
          (九)就學費用補助範圍為學費、學雜費、學分費及學生團體保險費等,
                其他如班費、冷氣、游泳池、資訊費及停車(清潔維護)費等一律
                不補助。
          (十)申請人之子女已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同
                性質之補助者(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
                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學
                產基金低收入戶補助…等),不得申請本補助;如經查有重複領取
                ,應繳回本府勞工局已核付之補助。但辦理就學貸款,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
          (一)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就近至
                區公所遞件或(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收(地
                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7  樓),信封上
                請註明「申請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洽詢單位
                :本府勞工局勞工組織科許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12
                。
          (二)申請書請向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一樓東西側服務臺、新北市政府七
                樓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站臺、各區公
                所及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免費索取, 或至新北勞動雲
                (http://ilabor.ntpc.gov.tw/page/grant-for-child-education
                -ofunemployment-worker)下載。
          六、應附證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內含切結書)1 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三)子女「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繳款單」影本(尚未繳款亦可,
                須有學費明細)。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  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五)領據 1  份(請將個人資料填畢完妥,金額欄請勿填寫)。
          (六)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
                留證影本。
          七、審查程序:
          (一)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經審查合格者,本府即函復核定結果
                ,並依程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帳戶。
          (二)申請截止後,本府勞工局將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比對
                查核申請人是否請領其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
                他同性質補助,如查有重複領取,申請人應繳回本府勞工局已核付
                之補助。
          (三)申請本補助之失業勞工,經查證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
                正確資料者,本府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核付之補助外,並追究其法
                律責任。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
                用補助要點」辦理。
相關圖表: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106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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