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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勞組字第 10500490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春字第 3 期 28-38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13、14、2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並申請日期自 105.02.01  日起至 105.03.31  日止
主    旨:公告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依    據: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一、申請日期: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31 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申請人為設籍新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自離職日期起至提
                  出申請補助時,非自願失業期間未滿 6  個月,且仍未就業者。
                  (離職日期之認定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失業認定資料或非
                  自願離職證明文件為準)。
               2、申請人之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
                  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
                  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
                  院延畢學生等)。
               3、申請人及其配偶 103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
                  下者。
               4、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市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二)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或第 20 條規
                  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三、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 3  年)每名新臺幣 4,000  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 3  年)每名新臺幣 8,000  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1  萬 2,000
                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 2  年)每名新臺幣 2  萬 5,000
                元。
          四、申請限制:
          (一)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者,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至本補助申請開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訓生活津貼者
                  。
               2、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者。
          (三)所稱子女,係指未結婚且受申請人監護者;申請人有離異情形者,
                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
                權者,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
                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申請人之子女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其實際
                繳納數額為限。
          (五)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子女於同一期間,不得重複領取各級政府同性質就學費用補
                助(包含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齊一
                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方案、高職免學費補助、
                失業家庭子女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原住民獎助學金、行政院法務部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助學金、行
                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等)。如有
                重複領取,應繳回重複之補助。但辦理就學貸款及各級政府補助就
                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 5,000  元或 6,000  元教育代金,不在
                此限。
          五、申請方式:
          (一)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就近至
                區公所遞件或(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收(地
                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7  樓),信封上
                請註明「申請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洽詢單位
                :本府勞工局勞工組織科許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12
                。
          (二)申請書請向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一樓東西側服務臺、新北市政府七
                樓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其所屬就業服務站臺、各區
                公所及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服務站免費索取,或至新北市政府勞工
                局網站/ 表單下載專區/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直接下載(
                網址:http://www.labor.ntpc.gov.tw/)。
          六、應附證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書(內含切結書)1 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三)子女「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就學繳款單」影本(尚未繳款亦可,
                須有學費明細)。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1  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五)領據 1  份(請將個人資料填畢完妥,金額欄請勿填寫)。
          (六)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
                留證影本。
          七、審查程序:
          (一)申請案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經審查合格者,本府即函復核定結果
                ,並依程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帳戶。
          (二)另本府將核定補助名單之子女身分證資料匯入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
                整合平臺與其他類獎補助進行比對查核,如查有重複領取,申請人
                應依規定退回補助款項並負法律責任。
          (三)申請本補助之失業勞工,經查證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供不
                正確資料者,本府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核付之補助外,並追究其法
                律責任。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
                用補助要點」辦理。
相關圖表:新北市辦理失業勞工子女104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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