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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交營字第 106132209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3 期 33 頁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4 條
停車場法 第 13 條
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第 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6.07.07  日起禁止租賃自行車(如 oBike)停放於
部分行政區之機車停車位,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之自行車
停車位,及其他特定路段、區域之機車停車位與自行車停位
主    旨:公告本市境內「禁止租賃自行車(如 oBike)停放於部分行政區之機車停
          車位,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之自行車停車位,及其他特定
          路段、區域之機車停車位與自行車停位」,自公告日起實施違規取締。
依    據:一、「停車場法」第 13 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
公告事項:一、實施範圍:本市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板橋區、新店區
              、新莊區、蘆洲區、汐止區、林口區、淡水區等 11 區所有路段之機
              車停車位,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之自行車停車位,及
              其他特定路段、區域之機車停車位與自行車停車位。
          二、禁止租賃自行車(如 oBike)停放於前揭公告路段、區域之機車停車
              位(含機車停車格、機慢車停放區及騎樓)以及自行車停車位(含自
              行車架及自行車停放區),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及「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罰。
          三、自 106  年 7  月 7  日起實施違規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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