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6 年秋字第 3 期 33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6.07.07 日起禁止租賃自行車(如 oBike)停放於 部分行政區之機車停車位,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之自行車 停車位,及其他特定路段、區域之機車停車位與自行車停位
主 旨:公告本市境內「禁止租賃自行車(如 oBike)停放於部分行政區之機車停 車位,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之自行車停車位,及其他特定 路段、區域之機車停車位與自行車停位」,自公告日起實施違規取締。 依 據:一、「停車場法」第 13 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 公告事項:一、實施範圍:本市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板橋區、新店區 、新莊區、蘆洲區、汐止區、林口區、淡水區等 11 區所有路段之機 車停車位,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站周邊之自行車停車位,及 其他特定路段、區域之機車停車位與自行車停車位。 二、禁止租賃自行車(如 oBike)停放於前揭公告路段、區域之機車停車 位(含機車停車格、機慢車停放區及騎樓)以及自行車停車位(含自 行車架及自行車停放區),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及「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罰。 三、自 106 年 7 月 7 日起實施違規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