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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交安字第 11122283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冬字 第 9 期 33-34 頁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73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之人行道,禁止微
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

主    旨:公告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及
          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
依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第 1  款。
公告事項:一、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及
              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
          二、管制車種、時段、路段如下:
          (一)管制車種: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二)管制時段:全日。
          (三)管制路段: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
          三、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起,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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