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9 年冬字第 1 期 51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10.12 日起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 道,禁止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
主 旨:公告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禁止電動自行車及電動 輔助自行車行駛。 依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第 1 款。 公告事項:一、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禁止電動自行車及電動 輔助自行車行駛。 二、管制車種、時段、路段如下: (一)管制車種: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二)管制時段:全日。 (三)管制路段: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 三、自 109 年 10 月 12 日起,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