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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字號: 新北工建字第 11104425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10 期 3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告新增「050151  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非屬用途變更)」人民申請案件

主    旨:新增本局人民申請案件「050151  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
          照(非屬用途變更)」,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公告事項:新增「050151  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非屬用途變更
          )」,處理期限共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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