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34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字號: 新北原社字第 111030772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8 期 14-16 頁
相關法條 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2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公告「111 年度委託各區公所辦理原住民急難
救助業務執行計畫」

主    旨:公告本局「111 年度委託各區公所辦理原住民急難救助業務執行計畫」。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市原住民族散居於 29 區,除烏來區公所辦理急難救助經費係由原
              住民族委員會自行撥付外,為使其餘 22 區之原住民族人遭遇緊急危
              難,能夠迅速就近落實執行,以照顧原住民族人生計及協助其渡過難
              關,爰委託本市區公所辦理。
          二、石門區、石碇區、平溪區、雙溪區、坪林區、貢寮區等 6  區因原住
              民族人口較少,不予核撥經費,如有急難救助案件,請由區公所社會
              人文課辦理救助以協助其渡過難關。
相關圖表:附件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11年度委託各區公所辦理原住民急難救助業務執行計畫.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