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11 年春字第 8 期 14-16 頁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公告「111 年度委託各區公所辦理原住民急難 救助業務執行計畫」
主 旨:公告本局「111 年度委託各區公所辦理原住民急難救助業務執行計畫」。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市原住民族散居於 29 區,除烏來區公所辦理急難救助經費係由原 住民族委員會自行撥付外,為使其餘 22 區之原住民族人遭遇緊急危 難,能夠迅速就近落實執行,以照顧原住民族人生計及協助其渡過難 關,爰委託本市區公所辦理。 二、石門區、石碇區、平溪區、雙溪區、坪林區、貢寮區等 6 區因原住 民族人口較少,不予核撥經費,如有急難救助案件,請由區公所社會 人文課辦理救助以協助其渡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