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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字號: 新北交停字第 10420147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5 期 56-61 頁
相關法條 停車場法 第 1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新北市私有民營停車場汰換照明設備補助計畫」

主    旨:公告「新北市私有民營停車場汰換照明設備補助計畫」
依    據:新北市私有民營停車場汰換照明設備補助計畫(詳附件)。
公告事項:一、計畫目的:配合推行政院補助本市推動「智慧節電計畫」,新北市政
              府交通局推動停車場落實節能減碳,透過省電照明設備汰換補助,提
              升停車場電能源使用效率,以達降低用電量與節能減碳之效益。
          二、旨揭補助計畫,其補助對象、補助額度及補助標準詳述如下:
          (一)補助對象:本市轄內依法領有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須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以後仍有效者)之私有民營停車場。
          (二)補助額度:每具節能燈具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50 元,依汰換燈
                具數量區分補助級距及最高補助額度共 3  級,並依收件順序補助
                至經費用罄為止:
               1、第 1  級:240 具以下,每處最高補助 3  萬 6,000  元。
               2、第 2  級:241 具至 525  具以下,每處最高補 6  萬 3,000
                  元。
               3、第 3  級:526 具以上,每處最高補助 8  萬 3,500  元。
          (三)汰換停車場照明設備,需使用經濟部能源局認可之節能標章照明設
                備,如為 LED  設備(含燈具、燈管及燈泡)可免節能標章證明,
                但須具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符合 CNS  相關標
                準的測試報告。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止。申請文件應於期限內 
              以郵寄方式或親送至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地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
              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0 樓),並於信封上註明「新北市私有民營
              停車場汰換照明設備補助計畫(停車管理科收)」字樣;申請文件不
              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四、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依旨揭計畫辦理。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新北交停
  字第 1042215147 號公告,修正第 5  點第 1  項為「自申請文件核准
  次日起 30 日曆天內完工報驗。」。
相關圖表:新北市私有民營停車場汰換照明設備補助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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