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新北市私有民營停車場汰換照明設備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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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新北市私有民營停車場汰換照明設備補助計畫」
依 據:新北市私有民營停車場汰換照明設備補助計畫(詳附件)。
公告事項:一、計畫目的:配合推行政院補助本市推動「智慧節電計畫」,新北市政
府交通局推動停車場落實節能減碳,透過省電照明設備汰換補助,提
升停車場電能源使用效率,以達降低用電量與節能減碳之效益。
二、旨揭補助計畫,其補助對象、補助額度及補助標準詳述如下:
(一)補助對象:本市轄內依法領有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須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以後仍有效者)之私有民營停車場。
(二)補助額度:每具節能燈具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50 元,依汰換燈
具數量區分補助級距及最高補助額度共 3 級,並依收件順序補助
至經費用罄為止:
1、第 1 級:240 具以下,每處最高補助 3 萬 6,000 元。
2、第 2 級:241 具至 525 具以下,每處最高補 6 萬 3,000
元。
3、第 3 級:526 具以上,每處最高補助 8 萬 3,500 元。
(三)汰換停車場照明設備,需使用經濟部能源局認可之節能標章照明設
備,如為 LED 設備(含燈具、燈管及燈泡)可免節能標章證明,
但須具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符合 CNS 相關標
準的測試報告。
三、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止。申請文件應於期限內
以郵寄方式或親送至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地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
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0 樓),並於信封上註明「新北市私有民營
停車場汰換照明設備補助計畫(停車管理科收)」字樣;申請文件不
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四、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依旨揭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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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 |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新北交停
字第 1042215147 號公告,修正第 5 點第 1 項為「自申請文件核准
次日起 30 日曆天內完工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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