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448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 文資籌二字第 09711015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22、3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5 條
旨: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如係在
採購辦法規範下者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反之,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與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觀之,則仍有政府採購法
之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含準用)之規定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7 年 1  月 13 日澎文資第 0970000640 號函。
          二、「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為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25 條所明定。又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綜上,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
              購,係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規範下,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
              制。如其採購行為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未規範者,從依法
              行政原則及文資法第 25 條與採購法第 3  條之法條內容觀之,仍有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三、政府機關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
              利用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採購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辦理勞務委
              任,自得依該法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而所稱限制性招標即為採購法
              第 18 條第 4  項之規定。至於該限制性招標之做法,依上開辦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自得由採購機關依據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之
              規定及採購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依採購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
              定辦理時,除勞務主持人資格須符合該辦法第 6  條規定之資格外,
              並應依該條款辦理公開評選優勝者。有關公開評選在採購法第 22 條
              第 1  項第 9、10  款公開客觀評選及第 56 條第 4  項最有利標評
              選均屬之。請貴局斟酌採購需求與個案情形,本權責依有關採購規定
              辦理。
          四、各機關依據採購辦法並配合採購法辦理採購時,自應注意採購法規定
              。貴局採最有利標規定辦理,有關評選委員部分可參酌公共工程委員
              會 95 年 8  月 31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35000  號函釋例,請參處
              。
正    本: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副    本: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法規會、本會文化資產總管
          理處籌備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