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881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 文資籌二字第 09630025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5 條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以政府機關為其適用對象,不包含私有古蹟、歷
史建築自行辦理者。惟私有古蹟、歷史建築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時,仍
須經主關機關審查通過後使得為之

全文內容: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適用對象為「政府機關」,私有古蹟、歷史
              建築自行辦理者不受此限。惟公有或私有古蹟、歷史建築辦理修復或
              再利用計畫,不論其經費是否接受補助或辦理機關為何,該項計畫仍
              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
              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倘私有古蹟、歷史建築
              接受機關補助合於上述規定者,仍須依照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