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以政府機關為其適用對象,不包含私有古蹟、歷 史建築自行辦理者。惟私有古蹟、歷史建築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時,仍 須經主關機關審查通過後使得為之
全文內容: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適用對象為「政府機關」,私有古蹟、歷史 建築自行辦理者不受此限。惟公有或私有古蹟、歷史建築辦理修復或 再利用計畫,不論其經費是否接受補助或辦理機關為何,該項計畫仍 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 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倘私有古蹟、歷史建築 接受機關補助合於上述規定者,仍須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