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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 文貳字第 91101041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59 條
旨: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之說
明

主    旨:檢送內政部函復有關整合村里辦公室與社區發展協會之研處意見,請  查
          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推動及協調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決議,請該
              部研處台南縣蘇縣長煥智提議「可否將村里辦公室與社區發展協會整
              合,賦予村里辦公室法人的地位,村里長為社區發展協會當然理事長
              ,村里民為社區發展協會當然會員」乙案,該部研處意見詳如附件。
         三、本案承辦人:錢佩霞小姐,聯絡電話: (○二) 二三四三四一○一。

附    件: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說明
          三之 (二) 內容如下: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規定,村 (里) 為鄉 (鎮、市、區) 內以人口、戶數
          為單元之編組單位。村 (里) 長係由村 (里) 民選舉產生,依地方制度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
          及交辦事項,惟村里並非法人,村 (里) 辦公處亦為村 (里) 長辦理村 (
          里) 公務之聯繫場所,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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