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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 文貳字第 09331217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32 期 16-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
方文化館計畫』作業要點」、「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補助民
間文化館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
          方文化館計畫』作業要點」、「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補助民
          間文化館作業要點」。
          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
          文化館計畫』作業要點」、「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補助民間
          文化館作業要點」。

附    件: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文化館
          計畫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
              動地方文化館計畫,特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訂定
              本要點。
          二、地方文化館計畫之目的為藉建立鄉鎮文化據點,以達成城鄉均衡發展
              ,創造嶄新文化活力,原則上以利用現有及閒置之公共空間為主,著
              重於發揮地方文化特色,並強調創意與永續經營能力。地方文化館依
              當地人文、藝術、歷史、文化、民俗、工藝、景觀、生態、產業資源
              等特色;或以推展藝文活動、培育藝文人才、傳承傳統文化藝術等為
              主,決定籌設內容。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地方文化館如下:
           (一) 本會八十四至八十九年度「充實鄉鎮展演設施計畫」輔導之鄉鎮展
                演設施及九十年度「社區藝文發展計畫」輔導之社區藝文設施。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場地符合下列規定
                ,並經直轄市及縣 (市) 文化局 (中心) 提報建議本會輔導之公有
                館舍:
                1、場地區位適當,舉辦藝文活動之績效良好,適合做為文化活動
                    、展覽或表演用途,設置後對當地及周圍文化藝術環境具有實
                    質效益及影響者。
                2、建築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做為藝文活動場地。以鄉 (鎮、市、
                    區) 公所自有場地優先考量。
                3、具有經營管理機制:包括組織及專職人員、鄉 (鎮、市、區)
                    層級文化藝術協會參與、財務計畫 (含預算) 編列或委託民間
                    經營之可行性。
                4、場地具有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性,經年度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
                    檢查後,提出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改善計畫。
          四、符合第三點第二項之規定且設有消防管理人,但未取得合法建築物使
              用執照或未通過年度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檢查之場地,可先申請補助
              建築物改善計畫經費 (不包括表演場地之舞台、燈光、音響設備) ,
              以取得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符合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規定。
          五、各地學校活動中心、老人文康中心、勞工育樂中心、社會福利中心、
              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等設施,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但如經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考量下列情形及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者,可提
              出申請:
           (一) 在不影響原有功能下,可兼供文化活動、展覽或表演用途使用者。
           (二) 地處偏遠地區確無其他適當場地可作為地方文化館者。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 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者,得提出計畫書向所在地直轄市及縣 (
                市) 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會相關規定進行初審後
                ,彙整為地方文化館計畫書,連同審查表、會議紀錄送本會辦理複
                審。
           (二) 對於符合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參加初審之籌設案,本會亦得主動邀
                集學者專家並會同該縣市文化局 (中心) 進行會勘評估後,給予協
                助輔導。
           (三) 直轄市及縣 (市) 市文化局 (中心) 應邀集府內建管、消防主管單
                位、地方文化館負責人、當地專家、學者組成推動小組以協助各地
                方文化館籌設;鄉鎮 (市、區) 公所應結合當地學校、村里、社區
                組織、文史工作室、藝文團體等,共同策劃活動,及考量以委託經
                營 (OT) 方式,自主營運管理。
           (四) 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內容與經費之可行性、創意及特色、社區
                營造基礎、整合各部會投入資源整體效益、永續經營能力、民眾參
                與、自籌款籌措能力及提案單位以往執行本會相關補助計畫之成效
                與行政配合度等項目進行複審,並決定建議補助額度,陳報本會主
                任委員核定之。
           (五) 本會審查小組得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直轄市及縣 (市) 文化局
                 (中心) 及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六) 選點原則及優先次序請詳閱地方文化館計畫書附件一。
          七、直轄市及縣 (市) 文化局 (中心) 申請本會補助該年度地方文化館計
              畫書之內容包括: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及實施策略。
           (三) 實施地點相關位置、基地範圍及規模。
           (四) 地方文化生活圈及人口分布情形 (含民間文化及公益團體概況及社
                區居民參與情形) 。
           (五) 實施地點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產業與生活環境特色資源及使用情
                形。
           (六) 社區總體營造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成果) 及影響 (本項列為評審重
                點) 。
           (七) 以往年度獲地方文化館計畫補助之補助款執行情形及成果。
           (八) 計畫內容 (包括預定工作項目及進度期程) 。
           (九) 計畫執行之方法或步驟。
           (十) 地方文化館之特色、創意及鼓勵民眾參與之行動策略。
           (十一) 經費需求及來源 (含自籌財源情形) 。
          八、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擬籌設地方文化館者,得就下列事項申請補
              助部分經費:
           (一) 先期規劃 (含資源調查、生態環境評估、使用執照取得可行性、長
                期營運經費籌措、空間配置規劃等) 。
           (二) 鄉土文化活動。
           (三) 館藏研究推廣。
           (四) 鄉鎮藝文活動。
           (五) 文化產品研發事項。
           (六) 經營管理事項。
           (七) 建築物整修事項。
           (八) 設備充實事項 (含中英雙語標示) 。
           (九) 館舍周圍環境美化改造事項。
           (十) 其他有助於館舍整體經營發展及地方產業振興等相關事項。
          九、本會對地方文化館之鄉土文化活動、館藏研究推廣、鄉鎮藝文活動、
              文化產品研發及經營管理等事項之補助款,列為經常門預算;對地方
              文化館先期規劃之補助款得列為資本門預算;對地方文化館建築物整
              修、充實設備經費之補助款列為資本門預算;館舍周圍環境改造之補
              助款,則包括資本門及經常門預算。
          十、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籌設地方文化館,本會補助臺灣省各縣 (市) 、高
              雄市及金門、馬祖不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臺北市不超過百分之
              三十,但館舍周圍環境改造經費,經本會依實際情形審查後,得予全
              額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協調鄉鎮 (市、區) 公所及籌設單
              位自籌部分比率經費。資本門補助款採分期補助方式。
          十一、受補助之地方文化館應定期 (依本會要求) 填報籌設計畫及補助款
                執行情形,經直轄市及縣 (市) 文化局 (中心) 彙整轉陳本會;本
                會並於補助後每季針對執行情形至少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並得進行
                不定期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
                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會得視實際狀況撤銷該補助案並追繳補助
                款。地方文化館籌設計畫及補助款之執行成效與行政配合度,將列
                為下年度審查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二、本會補助款不得用於土地取得 (含租賃) 、建築物新建費用及館藏
                文物購置費用,除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 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年度預算,應專款專用,如
                  有挪用情事,廢止其補助資格,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應繳回
                  全部補助款。
             (二) 籌設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
                  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
             (三) 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 (減) 列計畫項目
                  ,應事先函請本會同意。
             (四) 如於補助經費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
                  須依有關規定向各縣市政府申請保留經費繼續支用。
          十三、為強化各縣 (市) 政府「地方文化館計畫」之政策方針、推動策略
                、輔導及督考機制等,得由本會補助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成立
                地方文化館推動小組及輔導團,推動小組及輔導團功能原則如下,
                並得因應實際執行需要斟酌調整或整併:
             (一) 推動小組功能:
                  1、規劃各該直轄市、縣 (市) 地方文化館計畫之政策、願景、
                      推動策略,辦理地方文化館籌設計畫及補助款執行之督考作
                      業,以及地方文化館相關事宜之行政協調。
                  2、定期開會,以直轄市或縣 (市) 觀點,整體評估、發展各鄉
                       (鎮、市、區) 之資源特色,發掘、醞釀、催生地方文化館
                      潛力點並協助籌設。
                  3、辦理各該直轄市、縣 (市) 地方文化館整體行銷、推廣計畫
                      。
                  4、其他跨縣市或跨鄉鎮 (市、區) 地方文化館有關事宜之協調
                      、聯繫工作。
           (二) 輔導團功能:
                1、辦理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地方文化館人才培育工作及相關
                    課程規劃。
                2、辦理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地方文化館專業技術支援服務及
                    相關輔導工作。
                3、辦理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地方文化館聯誼會或成立地方文
                    化館家族 (聯盟) 。
                4、協助其他與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地方文化館計畫推動相關
                    工作。
          十四、本要點相關申請表件由本會另訂之。

附    件: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補助民間文化館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地方文化館計畫」為輔導
              民間文化館之設立、推展活動及自主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文化館計畫,其目的在建立鄉鎮文化據點,以達成城鄉均衡發展
              、創造城鄉嶄新文化活力。本會為協助民間文化館改善建築物及相關
              設備,取得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充實典藏設備 (空間) ,輔導民間
              文化館展示內容研究、整理及自主性永續經營,以推展鄉土文史、生
              態景觀及藝文活動。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民間文化館如下:
           (一) 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
           (二) 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三) 公有古蹟由主管機關委託管理維護之自然人 (並以該公有古蹟籌設
                文化館為限) 。
          四、申請補助之民間文化館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 立案證件影本。
           (二) 土地所有權狀、地籍清冊、建物所有權狀及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影本
                。
           (三) 土地、建築物如係租用,本會同意補助經費後檢附租賃契約及公證
                文件。
           (四) 土地及建築物如係他人 (或團體) 同意提供,請檢附契約影本或同
                意書 (期限至少五年) ,經本會核定補助經費後,請檢附公證文件
                。
           (五) 館藏文物清冊 (含照片) 影本。
           (六) 實施計畫。
           (七) 自籌款籌措能力相關證明資料。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民間文化館需符合左列條件:
           (一) 土地及建築物權屬為自有,其土地使用分區應符合都市計畫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符合做為地方文化館相
                關用途別。
           (二) 土地及建築物權屬如為租用,應檢附租約,自申請提案日期起,租
                期應超過五年;如屬無償提供使用,需檢附承諾書,期間應超過五
                年;若租期或無償提供使用未滿五年,原則上不予補助資本門經費
                。其土地使用分區應符合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建築物使用執照符合做為地方文化館相關用途別。
           (三) 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及縣 (市) 文化局 (中心) 會同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評估使用執照可變更為合法用途者,且符
                合左列條件者 (如為租用,應檢附租約,自申請提案日期起,租期
                應超過五年;如屬無償提供使用,需檢附承諾書,期間應超過五年
                ) :
                1、場地區位適當,舉辦藝文活動之績效良好,適合做為文化活動
                    、展覽或表演用途,設置後對當地及周圍文化藝術環境具有實
                    質效益及影響者。
                2、建築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做為藝文活動場地。
                3、具有經營管理機制:包括組織及專職人員、鄉鎮層級文化藝術
                    協會參與、財務計畫 (含預算) 編列。
                4、場地具有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性,經年度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
                    檢查後,提出消防及電力系統安全改善計畫。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者,得擬具「年度推展活動實施計畫」
                送請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文化局初審,經彙整後向本會提出申請
                補助。
           (二) 符合第五點第三項申請者得擬具「建築物改善實施計畫」,由當地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文化局初審,初審完成後連同審查表、會議
                紀錄至本會進行複審。
           (三) 民間文化館應結合當地學校、村里、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藝文
                團體等,共同策劃年度活動,成為推動社區文化場所,並自主營運
                管理。
           (四) 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內容與經費可行性、創意及特色、永續經
                營能力、社區營造基礎、自籌款籌措能力及提案單位以往執行本會
                相關補助計畫之成效與行政配合度等項目進行審查,決定建議補助
                額度,陳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之。
           (五) 本會審查小組得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直轄市及縣 (市) 文化局
                 (中心) 及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列席簡報計畫內容。
           (六) 對於符合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計畫書至文化局初審之籌設案,
                本會得主動發掘、協助其提出申請,經本會邀集學者專家並會同該
                縣市文化局 (中心) 進行現地會勘評估後,給予協助輔導。
           (七) 選點原則及優先次序請詳閱地方文化館計畫書附件ㄧ。
          七、民間文化館申請本會補助該年度地方文化館實施計畫之內容包括: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及實施策略。
           (三) 實施地點相關位置、基地範圍及規模。
           (四) 地方文化生活圈及人口分布情形 (含民間文化及公益團體概況及社
                區居民參與情形) 。
           (五) 實施地點自然環境、文化環境、產業與生活環境特色資源及使用情
                形。
           (六) 社區總體營造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成果) 及影響 (本項列為評審重
                點) 。
           (七) 以往年度獲地方文化館計畫補助之補助款執行情形及成果。
           (八) 計畫內容 (包括預定工作項目及進度期程) 。
           (九) 計畫執行之方法或步驟。
           (十) 民間文化館之特色、創意及鼓勵民眾參與之行動策略。
           (十一) 經費需求及來源 (含自籌財源情形) 。
          八、符合第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補助「年度推展活動實施計畫」
              者,得就下列項目申請補助。
           (一) 先期規劃 (含資源調查、生態環境評估、使用執照取得可行性、長
                期營運經費籌措、空間配置規劃等) 。
           (二) 館藏文物整理、典藏編目、維護。
           (三) 館藏文物研究、專題調查研究。
           (四) 館藏文物展示、館際交流及相關展示。
           (五) 推廣活動包括:解說員培訓、文化產品研發、社區民眾參與活動、
                藝文研習、文宣計畫、義工組訓、文化觀光活動等。
           (六) 館舍建築物整修、消防設備改善、無障礙設施改善、展示設備 (含
                中英雙語標示、展示櫃檯及恆溫恆溼設備) 及空調設備改善及藝文
                研習場地設備等。
           (七) 環境改造包括:景觀改善、植栽綠化、公共藝術等。鼓勵結合社區
                民眾植樹及自己動手做方式共同改善。
          九、符合第五點第三項規定,惟未取得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及通過年度消
              防安全檢查場地,可先申請補助「建築物改善計畫」經費 (不包括建
              築物新建費用及表演館之舞台、燈光、音響設備) ,以取得合法建築
              物使用執照及符合消防與電力安全。建築物規劃設計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文化局會同相關主管權責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發包施工。
           (一) 館舍建築物整修包括:建築物屋頂漏水、改善廁所、改善戶外廣場
                等。
           (二) 消防設備改善。
           (三) 無障礙設施 (含電梯) 改善。
           (四) 展示設備 (含展示櫃、檯) 。
           (五) 空調設備。
           (六) 藝文研習場地設備。
          十、本會補助民間文化館先期規劃之補助款得列為資本門預算;補助推展
              活動之補助款列為經常門預算;補助建築物改善計畫之補助款列為資
              本門預算。該等補助本會補助比率均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並須依指定
              用途納入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預算,轉補助該民間文化館。接受本
              會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者,該整項經費支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
              會即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經費。
          十一、受補助之民間文化館應定期 (依本會要求) 填報籌設計畫及補助款
                執行情形,經直轄市及及縣 (市) 文化局 (中心) 彙整轉陳本會;
                本會並於補助後每季針對執行情形至少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並得進
                行不定期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
                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會得視實際狀況撤銷該補助案並追繳補
                助款。文化館籌設計畫及補助款之執行成效與行政配合度,將列為
                下年度審查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二、本會補助款不得用於土地取得 (含租賃) 及建築物新建費用及購置
                館藏文物經費,除應依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
                則處理:
           (一) 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年度預算,應專款專用,如有
                挪用情事,廢止其補助資格,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應繳回全部
                補助款。
           (二) 籌設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
                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三) 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 (減) 列計畫項目,
                應事先函請本會同意。
           (四) 如於補助經費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須
                依有關規定向各縣市政府申請保留經費繼續支用。
          十三、本要點相關申請表件由本會另訂之。

附    件: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四年度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民間推動地方
          文化館計畫計畫申請程序
          一、計畫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推動地方文化館作業要點暨補助民間文化館作業要點。
          二、申請程序
           (一) 政府機關 (構) :由政府機關 (構) 提出申請者,其計畫內容應符
                合本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文化館」作業要點第三、
                四、五點所列項目範圍,並將計畫書提送當地所轄之直轄市、縣 (
                市) 政府文化局。
           (二) 民間機構:由民間機構提出申請者,其計畫內容應符合本會補助民
                間文化館作業要點第三、四、五點所列項目範圍,並將計畫書提送
                當地所轄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文化局。
          三、審查程序
           (一) 初審:為使審查程序透明公開,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文化局應
                邀集府內相關單位暨學者專家 (外聘) 組成「審查小組」,對政府
                及民間機構所提送計畫書辦理初審,其小組成員以七至十五人為原
                則,必要時得邀專家學者,提供意見供審查參考。審查民間申請案
                時,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邀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二) 複審:本會組成「複審小組」,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文化局所
                送初審通過計畫書,得先行安排實地訪查,再行辦理複審;必要時
                得邀請各相關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或申請 (執行) 單位到會簡報
                。
          四、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序
              除各地籌設案得依第二、三點辦理申請及審查程序外,對於符合計畫
              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文化局初審之籌設案,本會亦得主動發掘、協助
              其提出申請,經本會邀集學者專家並會同該縣市文化局 (中心) 進行
              現地會勘評估後,給予協助輔導。
          五、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 經費撥付: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納入年度預算 (或追加預算)
                執行並專款專用。本會補助款悉數撥付直轄市與縣 (市) 政府地方
                文化館業務主政機關 (文化局、文化中心、民政局或都市發展局等
                ) 。
           (二) 經費核銷: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核銷。
          六、一般申請流程:
                                    ╭──────╮
                                    │文建會:複審│
                                    ╰──────╯
                                          ↑
                                          │計畫依限提送
                            ┌──────┴───────┐
                            │直轄市、縣市文化局及文化中心│
                            └──────────────┘
                                          ↑
                                          │計畫依限提送
                          ┌───────┴────────┐
                    ┌──────┐   ┌─────────────┐
                    │            │   │(1) 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
                    │鄉鎮市區公所│   │(2) 合法登記立案之法人。  │
                    │            │   │(3) 公有古蹟由主管機關委託│
                    │            │   │    管理維護之自然人 (並以│
                    │            │   │    該公有古蹟籌設文化館為│
                    │            │   │    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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