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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 10230261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文化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3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9、87、94 條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7 條非屬政府採購法所列招標方式特別規定,執行
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第 11、19 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組
成,故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規定應以該辦法為準,惟個案
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迴避相
關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  貴調查站因調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他字第 596  號
          案需要,函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調查站 102  年 8  月 6  日調屏廉字第 10270522890  號函
              。
          二、興辦機關設置公共藝術係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4  章執行徵選相關
              事宜,俟鑑價作業完成後,方依同辦法第 22 條規定,改依政府採購
              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及簽約事
              宜,合先敘明。
          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 96 年 9  月 3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45500  號函示,略以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應先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徵選出公共藝
              術設置方案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14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逕與該徵選出之公共藝術設置廠商辦理議價決
              標。」
          四、有關貴調查站所詢事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7 條非屬政府採購法
              所列招標方式之特別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公共藝術設
              置辦法第 11 條及第 19 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組成,故
              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之規定應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為
              準,惟個案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
          五、參與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徵選之廠商或自然人,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規定,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之。
          六、興辦機關為辦理公共藝術設置,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0 條:「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
              九條規定……」,委託公共藝術設置顧問(或秘書)辦理,故委託公
              共藝術設置顧問(或秘書)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能否參與投
              件及徵選應受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範。
正    本: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
副    本: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各縣市文化局、五都市政府文化局、交通部公共藝術
          審議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公共藝術審議會、本部法規會、藝術發展
          司、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承辦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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