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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 10210066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文化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33 條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1、19 條規定參照,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視覺藝術
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又徵選小組成員得由執行小組成
員兼任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委員遴聘應由興辦機關本權責自行卓處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縣市機關首長,擔任同一縣市其他局處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
          執行小組、徵選小組委員,是否涉及利益迴避或審議權責重疊 1  事,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文化局 102  年 3  月 7  日北市文化四字第 10230573300
              號函。
          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1 及 19 條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視
              覺藝術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又依據公共藝術設置
              辦法第 19 條規定徵選小組成員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兼任之。執行小組
              及徵選小組成委員之遴聘應由興辦機關本權責自行卓處。貴府函詢情
              事應就個案情形認定,請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有關利益迴避
              規定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各縣市文化局、五都市政府文化局、各縣市政府文化局、交通部公共藝術
          審議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公共藝術審議會、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承
          辦廠商、本部藝術發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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