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50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蹟字第 112300649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34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7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國定古蹟「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
併入「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並修改名稱為「熱蘭遮堡遺構」
,新增「編號  12(外堡東北稜堡遺構)」,納入「熱蘭遮堡遺構」範圍
,補充指定理由;並廢止原公告之「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及「
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名稱

主    旨:國定古蹟「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併入「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
          築遺構」,並修改名稱為「熱蘭遮堡遺構」;新增「編號  12(外堡東北
          稜堡遺構)」,納入「熱蘭遮堡遺構」範圍;補充指定理由;並廢止原公
          告之「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及「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
          」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第 3  項、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本部第 9  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第 2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併入「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
              構」,並修改名稱為「熱蘭遮堡遺構」。
          二、修改名稱理由:「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與「熱蘭遮城城垣
              暨城內建築遺構」兩處古蹟均來自 1624 年開始興建的熱蘭遮堡(
              Fort Zeelandia)。藉由本次合併,使其具文化資產之完整性及真實
              性,以呈現文化資產本身之環境、歷史與建築脈絡。
          三、新增「編號  12(外堡東北稜堡遺構)」納入「熱蘭遮堡遺構」範圍
              ,內容如下:
          (一)新增部分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臺南市安平區古堡段
                610 地號(121.45㎡)、720 地號(212.18㎡)、720-1 地號(
                8.72㎡)等 3  筆土地。
          (二)新增理由:上開 3  筆地號於私人開發時發見遺構。經發掘分析及
                多次會勘討論,確認其為荷治末期興建之熱蘭遮堡外堡東北稜堡。
                發掘結果可見稜堡兩道前側牆體,兩牆間有一道西南至東北向排水
                溝。此遺構對於外堡東側平面重建有極大參考價值,故納入熱蘭遮
                堡遺構範圍。
          四、補充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性:
                熱蘭遮堡(Fort Zeelandia)是 17 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 (VOC)
                在東亞最主要的貿易據點,見證 17 世紀臺灣成為世界貿易之一環
                ,也是距離荷蘭本土航程最遠的大型要塞。熱蘭遮堡所在的熱蘭遮
                市鎮,連同臺江內海對岸的普羅民遮市鎮,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
                亞的唯二殖民城市,其城堡與市鎮的空間關係,反映當時荷蘭東印
                度公司在亞洲重要據點的規劃模式,具有高度重要性。
          (二)已指定之古蹟中保存完整性:
                熱蘭遮堡之建築構造原有「上層主堡」、「下層主堡」、「外堡」
                等部位。現存的 12 處古蹟本體,分屬於「下層主堡」的圓堡與牆
                體,以及「外堡」的稜堡與牆體,大致反映熱蘭遮堡的原始平面輪
                廓。根據近年考古發掘成果,推測地下應仍有不少建築遺構。整體
                而言,熱蘭遮堡可謂 17 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亞保存最完整的
                大型要塞。
          (三)已指定之古蹟中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
                熱蘭遮堡反映荷蘭共和國初期「舊荷蘭系統」(Old-Netherlands
                System)要塞工程設計思維,深受義大利文藝復興「稜堡式堡壘」
                (bastion fort)之影響。選址方面強調海域的對外聯繫與補給,
                並呼應地形地貌進行規劃設計。營造方面反映荷蘭東印度公司體系
                下建築材料、技術體系與工匠族群的多元性。整體而言,熱蘭遮堡
                可視為大航海時代歐洲人海外據點之軍事要塞規劃、設計與營造方
                面之典範。
          (四)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
          五、內政部 72 年 12 月 28 日七十二台內民字第 202452 號公告指定「
              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6 年 4
              月 16 日文中一字第 0961051621 號公告指定「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
              建築遺構」之古蹟名稱廢止。
          六、本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七、本古蹟請管理人依法妥善保存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服,請依訴願
              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處分書達到(或公告期間 30 日
              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地址:24219 新北
              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轄機關(
              行政院)提起訴願。
          八、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古蹟名稱:熱蘭遮堡遺構。
          (二)種類:城郭。
          (三)古蹟位置:臺南市安平區國勝路 82 號及其周邊相關遺構。
          (四)古蹟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範圍:
                1.古蹟範圍:編號 1(外堡西南稜堡牆體)、編號 2(磚材再利用
                  之構造物)、編號 3(磚材再利用之構造物)、編號 4(外堡西
                  北稜堡牆體)、編號 5(外堡北側牆體)、編號 6(外堡建物遺
                  構)、編號 7(外堡建物遺構)、編號 8(下層主堡北側圓堡牆
                  體)、編號 9(下層主堡東北側牆體)、編號  10(下層主堡北
                  側圓堡內圓型構造物)、編號  11(外堡南側牆體)、編號  12
                  (外堡東北稜堡遺構)。
                2.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臺南市安平區古堡段 610
                  地號(121.45㎡)、678 地號(166.66㎡)、678-1 地號(
                  160.82㎡)、678-2 地號(235.97㎡)、678-3 地號(314.24㎡
                  )、679 地號(79.88 ㎡)、720 地號(212.18㎡)、720-1 地
                  號(8.72㎡)、740 地號(7842.33 ㎡)、741 地號(301.52㎡
                  )、746 地號(460.09㎡)、748 地號(2004.72 ㎡)、752 地
                  號(55.11 ㎡)、752-2 地號(9.96㎡)、752-3 地號(3.25㎡
                  )、752-4 地號(5.38㎡)、752-5 地號(9.96㎡)、754 地號
                  (61.18 ㎡)、754-1 地號(1.50㎡)、754-2 地號(1.70㎡)
                  、756 地號(56.71 ㎡)、756-1 地號(70.37 ㎡)、756-2 地
                  號(142.75㎡)、769 地號(56.44 ㎡)、771 地號(15.09 ㎡
                  )、772 地號(132.21㎡)、777-1 地號(127.61㎡)、 777-6
                  地號(0.66㎡)、821 地號(180.23㎡)、849 地號(388.59㎡
                  )、858 地號(3.52㎡)、860 地號(15.67 ㎡)、864 地號(
                  343.03㎡)、865 地號(2278.47 ㎡)、872 地號(115.83㎡)
                  、961 地號(2483.30 ㎡)、981 地號(44.86 ㎡)、982 地號
                  (126.34㎡)、984 地號(200.32㎡),定著土地總數:39  筆
                  (土地總面積:18838.62㎡)。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性:
                  熱蘭遮堡(Fort Zeelandia)是 17 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 (VOC
                  )在東亞最主要的貿易據點,見證 17 世紀臺灣成為世界貿易之
                  一環,也是距離荷蘭本土航程最遠的大型要塞。熱蘭遮堡所在的
                  熱蘭遮市鎮,連同臺江內海對岸的普羅民遮市鎮,為荷蘭東印度
                  公司在東亞的唯二殖民城市,其城堡與市鎮的空間關係,反映當
                  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亞洲重要據點的規劃模式,具有高度重要性
                  。
                2.已指定之古蹟中保存完整性:
                  熱蘭遮堡之建築構造原有「上層主堡」、「下層主堡」、「外堡
                  」等部位。現存的 12 處古蹟本體,分屬於「下層主堡」的圓堡
                  與牆體,以及「外堡」的稜堡與牆體,大致反映熱蘭遮堡的原始
                  平面輪廓。根據近年考古發掘成果,推測地下應仍有不少建築遺
                  構。整體而言,熱蘭遮堡可謂 17 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亞保
                  存最完整的大型要塞。
                3.已指定之古蹟中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
                  熱蘭遮堡反映荷蘭共和國初期「舊荷蘭系統」(
                  Old-Netherlands System)要塞工程設計思維,深受義大利文藝
                  復興「稜堡式堡壘」(bastion fort)之影響。選址方面強調海
                  域的對外聯繫與補給,並呼應地形地貌進行規劃設計。營造方面
                  反映荷蘭東印度公司體系下建築材料、技術體系與工匠族群的多
                  元性。整體而言,熱蘭遮堡可視為大航海時代歐洲人海外據點之
                  軍事要塞規劃、設計與營造方面之典範。
                4.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
          (六)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內政部 72 年 12 月 28 日七十二台內民字第 202452 號公告指
                  定「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
                2.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6 年 4  月 16 日文中一字第 0961051
                  621 號公告指定「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
                3.文化部 112  年 7  月 18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1230064901  號
                  。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2 年 12 月 28 日(72)台內民字第 202
  452 號公告,指定「臺灣城殘蹟(安平古堡殘蹟)」之古蹟名稱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16 日文中一
  字第 0961051621 號公告,指定「熱蘭遮城城垣暨城內建築遺構」之古
  蹟名稱廢止。
相關圖表:附件.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