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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蹟字第 107300226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41 期 105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訴願法 第 56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1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文化部原登錄公告之「重要聚落
」望安花宅聚落,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聚落建築群」,
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聚落」名稱

主    旨:本部原登錄公告之「重要聚落」望安花宅聚落,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聚落建築群」,並廢止原
          公告之「重要聚落」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第 3  條、第
              111 條,爰就本部原登錄公告之「重要聚落」望安花宅聚落,重新登
              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聚落建築群」,並廢止原公告之「重
              要聚落」名稱。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0730022642 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部(地址:24
              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
              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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