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41 期 10591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文化部原登錄公告之「重要聚落 」望安花宅聚落,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聚落建築群」, 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聚落」名稱
主 旨:本部原登錄公告之「重要聚落」望安花宅聚落,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聚落建築群」,並廢止原 公告之「重要聚落」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第 3 條、第 111 條,爰就本部原登錄公告之「重要聚落」望安花宅聚落,重新登 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聚落建築群」,並廢止原公告之「重 要聚落」名稱。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0730022642 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部(地址:24 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 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