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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67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文化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3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2、3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7、18 條
旨:
有關「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所涉委員利益迴避
執行之說明

主    旨:所詢「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所涉委員利益迴避
          之執行疑義乙事
說    明: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規定
              ,文化資產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
              止之審議。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之審議。四、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
              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先予敘明。
          三、爰文化資產審議會之委員,對個別審議案件,應否迴避,應視該委員
              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之情形或機關代表委員有無與本
              辦法第 2  條審議事項之利害關係。本辦法第 7  條所指之「有利害
              關係」,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刑
              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2  款之規定可知,以該委員對審議
              事件具有法律上、倫理上、情感上、職務上及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客
              觀足認其執行職務,將有偏頗之可能性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判字第 104  號行政判決及本局 105  年 8  月 25 日文資綜字第 1
              053008302 號函釋參照)。至於如何認定審議委員有無「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則須依個案情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之(法務部
              108 年 0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803501740  號函釋參照)。
          四、有關貴局來函所詢及建議相關事項,將列為「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將來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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