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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59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文化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20、6、89、9、91 條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主    旨: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等疑義
說    明:一、略。
          二、有關所詢「列冊追蹤者,經審議會決議進入審查程序者,是否需再辦
              理價值評估與相關疑義」部分:
          (一)按文化資產價值認知與評估,為保存文化資產的基礎工作,此價值
                必須持續不斷的被檢視與評估,故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以下
                簡稱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定明各類文化資產指定、
                登錄前之事先評估機制。
          (二)是以,於進入文化資產審查程序時,主管機關除依各該類別文化資
                產指定登錄廢止審查辦法所定程序辦理外,並仍應依細則第 14 條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於交付審議會審議前,按文化資產類別
                、特性,組成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自然地景類別者,則另應
                評估其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
          (三)另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前開
                評估報告應於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前完成、提出於審議會參酌內容
                進行審議,至係於調查研究時或列冊前即完成,均無不可。
          三、有關所詢「主管機關執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6、7、10
              條等規定時,因所有人人數眾多,甚至無法通知之狀況,應如何處理
              疑義」部分:
          (一)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有關主管機關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
                理人之規定,旨在保全文化資產並兼顧所有人權益保障。爰縱所有
                人人數眾多,惟其人員並非不能特定,主管機關仍應予查明後對於
                全體所有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至第 91 條送達規定進行通知
                或送達文書。
          (二)至倘主管機關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
                且不能以其他方法予以通知者,則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之。
          四、有關所詢「民俗儀式之價值評估程序疑義」部分:
              經查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價值評估,係交付審議指定或登
              錄文化資產前之流程。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9 條第 1  項
              規定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
              圍,經審查決定列冊追蹤後,得本職權依同法第 91 條、民俗登錄認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進行登錄審查程序,並於該民俗舉辦
              期間進行訪查,至其價值評估並無限於民俗儀式進行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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