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5407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401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19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5、4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興建完竣逾 50 年建造物,其
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應於處分前,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預先評估機
制

主    旨: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規定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疑義
說    明:一、略。
          二、按文資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地方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及地方制度法第 18、19 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為各直轄市、縣市
              自治事項。次按保存文化資產為需長期、有系統進行的工作,為制度
              性保護我國公有文化資產,爰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 50 年者…,
              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
              評估。」,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符合文資法第
              15  條規定興建完竣逾 50 年之建造物,其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應
              於處分前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作業之預先評估機制。
          三、有關貴局就經管職員眷屬宿舍依文資法第 15 條報請嘉義縣政府進行
              價值評估一事,本部業函請嘉義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文資法第 15 條
              規定適用之要件,業函請嘉義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文資法第 15 條規
              定適用之要件,以及參照上述說明本權責盡速辦理評估作業,並將俟
              該府說明回復貴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