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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傳字第 1083000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22 期 5803-581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1、91 條
旨:
重新修正「鄒族戰祭(MAYASVI)」、「賽夏族 paSta'ay(矮靈祭)」及
「邵族 Lus'an(祖靈祭)」等原住民族 3  項重要民俗之登錄理由,名
稱並更正為「鄒族 mayasvi」、「賽夏族 paSta'ay」 及「邵族
TungkaririLus'an (祖靈祭)」

主    旨:更正「鄒族戰祭(MAYASVI)」、「賽夏族 paSta'ay(矮靈祭)」及「邵
          族 Lus’an(祖靈祭)」等原住民族 3  項重要民俗之登錄理由,名稱並
          更正為「鄒族 mayasvi」、「賽夏族 paSta'ay」 及「邵族 Tungkariri
          Lus’an (祖靈祭)」。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12  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本部原住民族民俗
          文化資產審議會 107  年第 1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原住民族「鄒族戰祭(MAYASVI)」、「賽夏族 paSta'ay(矮靈祭)
              」及「邵族 Lus’an(祖靈祭)」,原經本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分別以 100  年 8  月 25 日會授資籌三字第 10030064432
              號、102 年 10 月 4  日文資局傳字第 10220115721  號及 104  年
              3 月 26 日文授資局傳字第 10430025621  號公告指定為重要民俗及
              有關文物,嗣再於 106  年 12 月 25 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以文授資局傳字第 10630148871  號重新登錄為重要民俗在
              案。
          二、茲經完成各部落諮詢會議後,重新修正以原住民族語與漢語書寫上述
              3 項重要民俗登錄理由,並更正名稱,如附件重要民俗公告表所示。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民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會授
  資籌三字第 10030064432  號公告,重新修正以原住民族語與漢語書寫
  重要民俗登錄理由並更正名稱。
2.依本筆資料,原文化部民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文資局傳字第 10220
  115721  號公告,重新修正以原住民族語與漢語書寫重要民俗登錄理由
  並更正名稱。
3.依本筆資料,原文化部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文授資局傳字第 104
  30025621  號公告,重新修正以原住民族語與漢語書寫重要民俗登錄理
  由並更正名稱。
4.依本筆資料,原文化部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文授資局傳字第 106
  30148871  號公告,重新修正以原住民族語與漢語書寫重要民俗登錄理
  由並更正名稱。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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