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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傳字第 107300192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38 期 98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1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文化部原指定公告之十一項十四
案「重要傳統藝術」,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傳統表演藝
術」,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傳統藝術」名稱

主    旨:本部原指定公告之十一項十四案「重要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
          」,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傳統藝術」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第三條、第一
              百一十一條,爰就本部原指定公告之下列十一項十四案「重要傳統藝
              術」,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並廢
              止原公告之「重要傳統藝術」名稱:
          (一)歌仔戲(保存者:廖瓊枝)。
          (二)北管音樂(保存者:梨春園北管樂團、邱火榮)。
          (三)布袋戲(保存者:陳錫煌、黃俊雄)。
          (四)說唱(保存者:楊秀卿)。
          (五)北管戲曲(保存者:漢陽北管劇團)。
          (六)客家八音(保存者:苗栗陳家班北管八音團、美濃客家八音團)。
          (七)南管戲曲(保存者:林吳素霞)。
          (八)相聲(保存者:吳兆南(吳宗炎))。
          (九)滿州民謠(保存者:張日貴)。
          (十)宜蘭本地歌仔(保存者:壯三新涼樂團)。
          (十一)亂彈戲(保存者:潘玉嬌)。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文授資局傳字第 1
              0730019223  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部(地址:24
              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
              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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