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38 期 9879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文化部原指定公告之十一項十四 案「重要傳統藝術」,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傳統表演藝 術」,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傳統藝術」名稱
主 旨:本部原指定公告之十一項十四案「重要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 」,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傳統藝術」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第三條、第一 百一十一條,爰就本部原指定公告之下列十一項十四案「重要傳統藝 術」,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傳統表演藝術」,並廢 止原公告之「重要傳統藝術」名稱: (一)歌仔戲(保存者:廖瓊枝)。 (二)北管音樂(保存者:梨春園北管樂團、邱火榮)。 (三)布袋戲(保存者:陳錫煌、黃俊雄)。 (四)說唱(保存者:楊秀卿)。 (五)北管戲曲(保存者:漢陽北管劇團)。 (六)客家八音(保存者:苗栗陳家班北管八音團、美濃客家八音團)。 (七)南管戲曲(保存者:林吳素霞)。 (八)相聲(保存者:吳兆南(吳宗炎))。 (九)滿州民謠(保存者:張日貴)。 (十)宜蘭本地歌仔(保存者:壯三新涼樂團)。 (十一)亂彈戲(保存者:潘玉嬌)。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文授資局傳字第 1 0730019223 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部(地址:24 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 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