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48 期 58789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原指定公告之 5 項原住民族「 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 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
主 旨:本部原指定公告之 5 項原住民族「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 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第 3 條、第 13 條、第 111 條,爰就本部原指定公告之下列 5 項原住民族「 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 」,並廢止原公告之「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一)鄒族戰祭 MAYASVI(保存者:嘉義縣鄒族庫巴特富野社文化發展協 會、嘉義縣阿里山鄒族達邦庫巴文化發展協會)。 (二)花蓮縣豐濱鄉 Makotaay (港口)部落阿美族 ilisin 豐年祭(保 存者:花蓮縣吉浦巒文化發展協會)。 (三)賽夏族 paSta’ay(矮靈祭)(保存者:新竹縣五峰鄉賽夏族文化 藝術協會、苗栗縣賽夏族巴斯達隘文化協會)。 (四)東山吉貝耍西拉雅族夜祭(保存者:東山吉貝耍大公廨管理委員會 )。 (五)邵族 Lus’an(祖靈祭)(保存者:南投縣魚池鄉邵族文化發展協 會)。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文授資局傳字第 10630148871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部(地址: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 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1.本筆資料,依據文化部民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文授資局傳字第 108 3000920 號公告,重新修正以原住民族語與漢語書寫重要民俗登錄理由 並更正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