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23 期 54406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文化部原指定公告之 12 項「重 要民俗及有關文物」,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並 廢止原公告之「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主 旨:本部原指定公告之 12 項「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並廢止原公 告之「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 公告事項: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第 3 條、第 111 條,爰就本部原指定公告之下列 12 項「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 ,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重要民俗」,並廢止原公告之「 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名稱: (一)雞籠中元祭(保存者:基隆主普壇管理委員會)。 (二)西港刈香(保存者:西港玉敕慶安宮)。 (三)大甲媽祖遶境進香(保存者:財團法人臺中市大甲鎮瀾宮)。 (四)白沙屯媽祖進香(保存者:白沙屯拱天宮管理委員會)。 (五)東港迎王平安祭典(保存者:財團法人屏東縣東港東隆宮)。 (六)口湖牽水車藏(狀)(保存者:雲林縣口湖鄉萬善同歸牽水車藏維 護學會)。 (七)北港朝天宮迎媽祖(保存者: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 (八)東山碧軒寺迎佛祖暨遶境(保存者:東山碧軒寺、財團法人火山碧 雲寺)。 (九)南鯤鯓代天府五府千歲進香期(保存者:南鯤鯓代天府)。 (十)金門迎城隍(保存者:金門浯島城隍廟管理委員會)。 (十一)羅漢門迎佛祖(保存者:內門紫竹寺、內門南海紫竹寺)。 (十二)褒忠亭義民節祭典(保存者:財團法人新竹縣褒忠亭暨十五大庄 值年總爐主)。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文授資局傳字第 1 0630129831 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部(地址:24 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 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