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校函請釋示公共藝術設置相關問題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校 95 年 6 月 26 日興總字第 0950701019 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應由興辦機關組
成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負責公共藝術設置各項行政事宜,其辦理事項
包括研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辦理徵選、民眾參與、評選及鑑價作
業等。故本案雖已有新建工程統包商,惟公共藝術之設置,仍應依前
述辦法,由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評估所屬個案的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
條件,選擇最適合的徵選方式,並報經貴校轄屬之教育部公共藝術審
議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相關經費之額度及比例編列,本會並未訂定支用額
度之上限,應視各設置計畫實際需要而定,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
關規定報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
正 本:國立中興大學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本會第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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