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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文參字第 09521216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統包新建工程中有關公共藝術設置及其經費編列

主    旨:貴校函請釋示公共藝術設置相關問題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校 95 年 6  月 26 日興總字第 0950701019 號函。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應由興辦機關組
              成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負責公共藝術設置各項行政事宜,其辦理事項
              包括研擬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辦理徵選、民眾參與、評選及鑑價作
              業等。故本案雖已有新建工程統包商,惟公共藝術之設置,仍應依前
              述辦法,由公共藝術執行小組評估所屬個案的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
              條件,選擇最適合的徵選方式,並報經貴校轄屬之教育部公共藝術審
              議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相關經費之額度及比例編列,本會並未訂定支用額
              度之上限,應視各設置計畫實際需要而定,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相
              關規定報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
正    本:國立中興大學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本會第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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