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1 期 22-24 頁
公告臺中市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指定由「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 辦事處」辦理
主 旨:公告臺中市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自民國 95 年 6 月 1 日至 96 年 5 月 31 日止由內政部指定之審查機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 事處」辦理。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6 條暨臺中市建築物 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第 2 條辦理。 公告事項:修正「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附 件「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用標準表」。 附 件: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 一、本作業事項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及 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四條訂定。 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辦事處)依本辦法第六 條及本規範第三條為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審查機構。本辦事處指派 本會內具有本辦法第八條及本規範第五條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者,為 本辦事處之審核及查驗人員,審查人員名冊並報台中市政府(以下簡 稱市政府)核備。 本辦事處指派人員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 二十九條及本規範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審查許可業務。 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工作分配如下: 2.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註明審查機構為「台灣省建築師公 會台中市辦事 3.核發歷次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謄本及竣工圖影印本。 1.圖說審核:圖說審核合格後,本辦事處之審核人員應於圖說審查表 簽章並函請市政府核發「准予按圖施作許可函」。 2.竣工查驗:竣工查驗合格後,本辦事處之查驗人員應於竣工查驗表 簽章並函請市政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本辦事處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准駁程序、本規 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本事項 之審核圖說、竣工查驗等流程,執行審查室內裝修許可作業。本事項 之審查流程,依「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申請作業流程表」辦理 。 四、本辦事處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內政部頒訂書表之項目、 以及本規範第四條規定執行審查之項目為限。 五、本辦事處依本辦法及本規範之規定審核合格及查驗合格,僅為對申請 施工或竣工之許可。建築物室內裝修之申請人或室內裝修業,如有侵 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為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 責任。 六、本辦事處審查許可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期限准駁審核及查驗結果辦理許可。 2 依期限指派審核及查驗人員執行審核及查驗。 3.審查合格者應限期核轉核發之「施工許可函」及「室內裝修合格證 明」。 4.審查不合格者應一次詳列內容,通知限期圖說改正或限期施工修改 。 5.圖說逾期未報複審者,或複審二次仍不合格者,案件應知會申請人 辦理退件。 6.施工逾期或複驗二次仍不合格,執行情形按月彙集報請市政府備查 。(前項施工逾期係指逾工期未報查驗、逾期未報複驗。) 7.市政府得就本辦事處審查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其抽查辦法依本規 範第十一條由市府另定之。 七、申請人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除應填具內政部頒定之 申請書表外,本辦事處視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提出其他有關之審查 圖說及書件。 八、本辦事處依本規範第四條規定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依 本辦事處「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用標準表」辦理。 九、依本辦法從事室內裝修業務之室內裝修從業者,均應預先至本辦事處 辦理「從事室內裝修業務」出入登記後,始得從事相關業務。 十、本作業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本規範及參照市政府有關規定辦 理。 十一、本作業事項經本辦事處委員會通過后報市政府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