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臺北市政府公告 113 年度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受理
申請事宜,受理期間為 113 年 1 月 5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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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 113 年度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受理申請事宜。
依 據:本府 112 年 3 月 27 日府都新字第 11260081261 號令修正「臺北市
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一、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如附件)
受理 113 年度之申請補助案,受理期間為 113 年 1 月 5 日起
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補助金額及額度:
(一)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為上限。每一申請
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核准總工程經費 50% 為原則;但配合增設電
梯興建拆除法定空地建物進行修繕及整體美化者,得提高至 60 %
。
(二)如屬本府依法公告劃定之本市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整建
住宅(以下簡稱整宅)及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住宅,或適用臺北市都
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以下簡稱山限區)之申
請案者,補助額度得酌予提高至核准總工程經費 80% 。本市都市
更新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補助金額 480 萬元為上限,惟整宅及山
限區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三)整宅及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住宅之申請案,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
積超過 5,000 平方公尺者,於 1 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
100 平方公尺,補助金額再加計 1 萬元;超過 1 萬平方公尺部
分,每增加 100 平方公尺,補助金額再加計 5,000 元。加計後
之總補助金額得不受第一項補助金額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核准總工
程經費 90% 。
(四)補助金額及額度,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113 年度受理補助經費用罄將停止受理申請。
四、張貼處:臺北市議會公告欄、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公告欄、臺北市各區
公所公告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公告欄、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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