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482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 112602734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44-45 期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旨:
臺北市政府公告 113  年度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受理
申請事宜,受理期間為 113  年 1  月 5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主    旨:公告 113  年度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受理申請事宜。
依    據:本府 112  年 3  月 27 日府都新字第 11260081261  號令修正「臺北市
          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一、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如附件)
              受理 113  年度之申請補助案,受理期間為 113  年 1  月 5  日起
              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補助金額及額度:
          (一)每座電梯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為上限。每一申請
                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核准總工程經費 50% 為原則;但配合增設電
                梯興建拆除法定空地建物進行修繕及整體美化者,得提高至 60 %
                。
          (二)如屬本府依法公告劃定之本市都市更新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整建
                住宅(以下簡稱整宅)及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住宅,或適用臺北市都
                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以下簡稱山限區)之申
                請案者,補助額度得酌予提高至核准總工程經費 80% 。本市都市
                更新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補助金額 480  萬元為上限,惟整宅及山
                限區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三)整宅及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住宅之申請案,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
                積超過 5,000  平方公尺者,於 1  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每增加
                100 平方公尺,補助金額再加計 1  萬元;超過 1  萬平方公尺部
                分,每增加 100  平方公尺,補助金額再加計 5,000  元。加計後
                之總補助金額得不受第一項補助金額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核准總工
                程經費 90% 。
          (四)補助金額及額度,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113 年度受理補助經費用罄將停止受理申請。
          四、張貼處:臺北市議會公告欄、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公告欄、臺北市各區
              公所公告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公告欄、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