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10 年 第 47 期 21-26 頁
臺北市政府公告 110 年度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 查原則
主 旨:公告 110 年度受理本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 原則。 依 據: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一、適用範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2 條、第 23 條劃定之更新單元,且 以實施重建者為限。 二、申請資格:申請人為都市更新會或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之發起人。 三、申請期限: (一)受理時間:申請人請於本公告發布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二)下午 5 時 30 分止,檢具公告事項第 6 點之文件向臺 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 。 (二)申請人於公告事項第 5 點之各申請階段時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後, 因本府預算審查作業程序尚未發布公告致申請人未能於公告申請期 間內提出申請書,得於本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內受理。 四、申請補助項目及提出申請條件如下: (一)設立都市更新會: 1.籌組階段。 2.核准立案。 (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1.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 契約。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五、補助額度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110) 年度補助預算總額為新臺幣 740 萬元。 (二)以申請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相關之都市更新規劃費用者為限,補助經 費及申請階段如下: 1.設立都市更新會(補助經費以新臺幣 80 萬元為上限)。 (1)籌組階段:於核准籌組之日起 6 個月內,得申請撥付補助經 費 60% 。 (2)核准立案:於核准設立之日起 1 年內,已核撥籌組階段補助 者,得申請撥付賸餘補助經費 40% 。 (3)申請人得於核准立案之日起 1 年內申請一次請領全額。 2.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各以新臺幣 250 萬元為上限,且各不得逾申請補助總經費 1/2)。 (1)第一期款: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 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 1 年內,得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20% 。 (2)第二期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 1 年內,得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50% 。 (3)第三期款: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 1 年內 ,得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30% 。 (4)申請人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 1 年內 ,申請一次請領全額。 3.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面積在 3 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以不逾核 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1/2 為前提,各款補助上限各得提高 20% 。 4.本府補助總額各不得逾申請補助項目總經費 1/2 ,如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 4 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5.同一更新單元申請各款補助以核給 1 次為限。申請案之更新單 元範圍內任 1 筆土地曾依本辦法獲准補助者,不再核給相同項 目之補助。 六、申請文件應依公告發布檢附下列文件: (一)應備文件:經費補助申請書(附件 1)、經費補助請款書(附件 2 )、更新單元或籌組範圍書圖、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籌組階段無 須檢附)、都市更新會圖記印模(籌組階段無須檢附)、收支清單 (附件 3)、收據(附件 4)、已辦理事項考核表(附件 5)、委 託書(附件 6)、切結書(附件 7)及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證)。 (二)依申請項目應檢附下列文件: 1.設立都市更新會: (1)第三類或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與建物登記謄本、私有土地及私 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附件 8)及符合本市都市更新處 規定格式之「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事業計畫同意書」(申請籌組階段補 助者免檢附)。 (2)除應檢附前項(1) 文件外,申請籌組階段補助者另須檢附都 市更新團體同意籌組函及發起人名冊;申請核准立案補助者另 須檢附都市更新會立案核准函。 2.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1)申請人依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申請各項目應檢 附之文件:委託契約書(第一期)、辦理公開展覽函(第二期 )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及核定計畫書圖 (第三期)。 (2)都市更新規劃費用: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 畫經費補助者,應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書上所 載都市更新規劃費用,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尚 未報核,應依本府最新公告「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 有關費用提列標準」之說明九提供試算後都市更新規劃費用。 (三)申請人檢附之統一發票、收據等合格之原始憑證上所載之金額、給 付品名應與所附之委託契約書一致。提供之支出憑證依稅務法規須 納稅者應依法辦理(如檢附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黏貼印花稅)。 七、審查程序及通知: (一)以經費補助申請書(同附件 1)並檢附本公告事項第 6 點之文件 ,向本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經費補助之申請,倘查核項目中任一項未 符合(未載明、未確實填寫)者,應先行補正後,再至本市都市更 新處續審;本市都市更新處依收件順序予以編號。 (二)本市都市更新處經書面審查不合格者;得補正者,以函文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並再送件;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補正次 數以二次為限。 (三)申請案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其審查結果將以函文通知申請人,申請 人應周知都市更新會全體會員。 八、補助考核事項: (一)獲准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 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填列督導考核表(附件 9)並檢附會員大 會會議紀錄或相關進度證明文件,檢附年度預算規劃表範本(附件 10)、資產負債表範本(附件 11)及收支明細表範本(附件 12) 供申請人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 5 月及 11 月函送督導考核表至本市都市更 新處,作為補助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考核期程如下: 1.申請設立都市更新會補助者,於核准補助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核定或都市更新會解散前,須持續配合辦理稽考作業。 2.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變換計畫者,依其申請補助之項目, 於核准補助後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須持 續配合辦理稽考作業。 (三)獲准補助之申請案,其都市更新執行進度落後者,受補助者應檢討 落後原因,並提出改善措施函知本府都市發展局。未提出改善措施 者,經本府都市發展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經本府都市 發展局評估都市更新難以執行者,不再核給都市更新後續階段之補 助。 (四)未配合辦理考核作業者,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 費補助辦法」第 9 條本府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命其返 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得不予核准本辦法所定之補助 1 年至 5 年。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案倘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構)都市更新相同補助項目者、 都市更新規劃費用有案,或由主管機關提供經費協助者,其補助金 額應予扣除。 (二)申請案應依辦理完成階段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市都市更新處提 出補助經費申請,核給補助至當年預算總額度額滿為止。 (三)本公告以 10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 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內容為準,後續法規如有修正,將依 其修正後之內容另行發布修正公告,並以最新公告辦理補助作業。 十、附註:「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及申請文 件,請至本市都市更新處網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 十一、張貼處: (一)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 (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四)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告欄。 (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欄。 (六)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七)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八)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公告欄。 (九)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十)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十一)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十二)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告欄。 (十三)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告欄。 (十四)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公告欄。 (十五)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公告欄。 (十六)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 (十七)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公告欄。 (十八)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