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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 10331494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240 期 11-1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 條
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之規定,自 103.11.28  起 15 日
止,公告「變更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小段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之計畫書圖及公聽會舉辦日期、地點
主    旨:公告公開展覽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變更臺北市信義
          區逸仙段二小段 151  地號等 2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案」書圖,並訂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8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2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一)展覽日期:自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1
                2 日止,公開展覽 15 日。
          (二)展覽地點: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臺北市信義區新仁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一)公聽會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 0
                分。
          (二)公聽會地點:本市信義區興雅區民活動中心(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
                36  號 3  樓)。
          (三)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http://www.tai
                pei.gov.tw)。
          三、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地址:臺北市中正
              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提出,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
              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俾供本市都市更新
              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
              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五、本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係由文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申請,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
              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影印、攝影,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告欄。4.臺北市信義區新仁里辦公處公告欄。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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