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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 10232093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84 期 54-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29 條
旨:
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等規定,自 103.04.19  起 15 日
止,公告有關「擬訂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三小段 328  地號 1  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之計畫書圖及公聽會時間、地點
主    旨:公告公開展覽螽○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士林區三
          玉段三小段 328  地號 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書圖,並訂於民國 103  年 4  月 29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第 2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臺
          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
          第七○九號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一)展覽日期:自民國 103  年 4  月 19 日起,至 103  年 5  月 3
                日止,公開展覽 15 日。
          (二)展覽地點: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臺北市士林區天祿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公聽會機關、日期及地點:
          (一)公聽會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二)公聽會日期:民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
                0 分。
          (三)公聽會地點:本市士林區芝山岩區民活動中心(臺北市士林區雨聲
                街 68 號)。
          三、公聽會程序:
          (一)出席者簽到、核對身分證件或委託書及登記發言。
          (二)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三)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四)出席者陳述意見。
          (五)詢問及答復。
          (六)主持人宣布終結公聽會。
          四、受通知人之權利:
          (一)受通知人於公聽會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
                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受通知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到場人發
                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或得
                於公聽會期日前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見(以郵戳為憑)。
          (三)受通知人認為主持人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
                ,得即時聲明異議。
          五、缺席公聽會之處理:如受通知人缺席公聽會,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
              視為放棄於公聽會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六、公聽會程序進行時,出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除經主持人許可外,公聽會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七、公聽會旨在保障相關權利人之陳述意見及程序參與權利,公聽會紀錄
              將於公聽會召開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本市都市更新處網址,http
              ://www.uro.taipei.gov.tw),後續提交予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
              理審議會作為審議之斟酌依據,並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
              理由。
          八、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提出意見,供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參考審議
              。
          九、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影印、攝影,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十、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4.臺北市士林區天祿里辦公處公告欄。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6.刊登新聞紙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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