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第 130 期 14-15 頁
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等規定,自 103.06.30 起至 30 日止,公告有關「擬訂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四小段 474 地號等 10 筆土 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之計畫書圖、公聽會時間及地點
主 旨:公告公開展覽聯○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 內湖區康寧段四小段 474 地號等 10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3 年 7 月 25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一)展覽日期:自民國 103 年 6 月 30 日起,至 103 年 7 月 2 9 日止,公開展覽 30 日。 (二)展覽地點: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臺北市內湖區紫星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一)公聽會日期:民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3 0 分。 (二)公聽會地點:本市內湖區清白區民活動中心(臺北市內湖區星雲街 161 巷 3 號)。 (三)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http://www.uro .taipei.gov.tw)。 三、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地址:臺北市中正 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提出,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 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俾供本市都市更新 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 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五、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聯○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 規定提出申請,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 後,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影印、攝影,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公告欄。4.臺北市內湖區紫星里辦公處公告欄。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6.刊登新聞紙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