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第 170 期 20-22 頁
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等規定,自 102.8.26 起 15 日止 ,公告「擬訂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一小段 3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案」之計畫書圖
主 旨:公告公開展覽中○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 大安區復興段一小段 3 地號等 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2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臺北市政府辦 理都市更新公聽會程序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號 解釋暫行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一)展覽日期:自民國 102 年 8 月 26 日起,至 102 年 9 月 9 日止,公開展覽 15 日。 (二)展覽地點: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臺北市大安區光武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公聽會機關、日期及地點: (一)公聽會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二)公聽會日期:民國 102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 3 0 分。 (三)公聽會地點:本市大安區建南區民活動中心 B 舞台區(臺北市大 安區信義路三段 134 巷 82 號 2 樓)。 三、公聽會程序: (一)出席者簽到、核對身分證件或委託書及登記發言。 (二)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三)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四)出席者陳述意見。 (五)詢問及答復。 (六)主持人宣布終結公聽會。 四、受通知人之權利: (一)受通知人於公聽會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 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受通知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到場人發 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或得 於公聽會期日前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見(以郵戳為憑)。 (三)受通知人認為主持人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 ,得即時聲明異議。 五、缺席公聽會之處理:如受通知人缺席公聽會,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 視為放棄於公聽會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六、公聽會程序進行時,出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除經主持人許可外,公聽會進行中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七、公聽會旨在保障相關權利人之陳述意見及程序參與權利,公聽會紀錄 將提交予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作為審議之斟酌依據,並 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八、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提出意見,供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參考審議 。 九、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影印、攝影,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十、張貼處:1.臺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2.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3.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4.臺北市大安區光武里辦公處公告欄。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6.刊登新聞紙 3 日。